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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13年04月15日 09:3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各单位正确地使用收费票据,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豫财发字[1997]第2号),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院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现我院可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3种:

1、财政厅核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用于学院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省、市级物价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用于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业务。

3、《安阳工学院收据》用于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五条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院办企业、公司一律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根据收费票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单位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类使用。

第七条 《可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仅限财政和物价部门允许收费的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及《河南省统一财务收费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向市财政局购领;《安阳工学院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院内各单位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一经发现,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院内各单位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财务处领取。领取时,应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二级核算单位领取收据需缴纳收据工本费。

第十条 各类收费票据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发放、核销应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置收费票据登记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

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财务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和堵塞漏洞,财务处应对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的审核和注销。

一、各单位应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及时交财务处注销。

二、各单位应将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三、各单位应将按规定作废的票据及时送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要求:各单位应将票据使用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合计数用大写金额填写在票据本背面,注明票据使用起讫日期及编号,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予注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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