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暂付款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便师生员工办理借款业务,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预付款、备用金和因公出差预支旅差费等。
第三条:各单位申领暂付款人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教职工;临时工、暂借人员及学生等不得申领暂付款;后勤经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人员负责借款。
第四条:各单位到财务部门借款必须有经费保证,并经学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暂付款借支程序:
一、各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资金渠道、开支项目、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并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签字。
二、暂付款经办人持借据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支出手续。
三、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据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法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支手续。
四、审核人员将借据及记帐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制单后交出纳办理现金或银行支付。
第六条:暂付款报销的时间要求:
一、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安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程借款: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必须持经财务部门认可的工程付款合同书和审计部门审签后的工程预算方能办理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借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三、设备借款:根据经财务部门同意的设备采购计划按合同进度付款;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各项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四、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应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予以冲销。
五、各单位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应在1周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清单予以冲销。
六、其他各类业务性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1个月内予以冲销。
第七条:借款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借款后,经办人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催要发票、收据,并及时办理冲账。
三、对于差旅费、人员经费、会议费等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对借款超出规定期限未清的,学院可根据需要暂停借款单位开支和缓发经办人工资,直到借款冲清为止。
四、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