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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院[2014]31号:安阳工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试行)

2014年03月31日 14:52  点击:[]

安阳工学院关于印发

《财务报销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安阳工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4328

 

 

文后有附件供下载打印。

 

安阳工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开支,完善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并加盖经济业务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2.原始凭证的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注明单位全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姓名等。定额发票必须同时附有货物清单,具备上述内容。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购买固定资产或批量购买材料、实验用品等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支付款项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自制原始凭证,如发放劳务费、奖助学金等,须制定发放表,按人造册,注明发放标准和标准依据、工作量等,并由领款人本人签收。严禁一人代领和代发,发放形式以转账为主。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加盖经办部门印章,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制表人、经办人签字,履行正常报账手续。

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原件存放校内部门,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纳税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代开发票,必须同时附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执行《安阳工学院报销发票甄别工作实施办法》。凡写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发票,送计划财务处登记后,定期集中送交市会计核算中心业务大厅“发票甄别”窗口进行甄别。审验合格的国税发票将返还各部门报账人员,履行正常报账手续。审验不合格的发票将被没收,经办人员和开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税发票由经办人员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进行甄别查询。对状态正常的地税发票,经办人员须附发票验证截图,并注明“报销发票已经过甄别,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并签字。

12.各部门负责人在签字审批时,应严格审核票据是否填写完整、大小写是否一致、业务经办人员是否附发票验证截图并签字。审核无误,签字审批后,履行正常报账手续。

第三条  对报销手续的要求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1.报销的各类单据,经办人员须写明用途,并由部门负责人写明列支渠道。列支渠道应与计划财务处所列预算指标名称、内容一致,报账人员不得任意涂改或变更。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不予报销。

2.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修缮及服务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结算手续办理,原则上不得进行协议供货和校内招标采购。计划财务处应在学校网络智能办公系统上公布《安阳市本级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严禁化整为零进行支出。同一部门对同一收款单位的付款手续每月只能转账支付一次。

4.所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开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普通高铁火车票、轮船票等按有关规定报销。小额出租汽车票注明因公务租车事由、出发地、目的地后,可正常报销。

6.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部门经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履行正常报账手续。

7.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经费,应履行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报账凭证上主管校领导签字。

8.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经费,除履行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外,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调整预算和使用预算之外的经费须经学校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9.有关部门代学校管理的全校性开支项目,如人员经费、学生助学金、学生经费、设备维持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等,均应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条  关于固定资产的报销规定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购买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批量购买图书属于固定资产,应由图书馆验收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关于会议费的报销规定

1.会议实行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2.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3.培训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六条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按照《安阳工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我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关于科研经费的报销规定

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关于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按照《安阳工学院公务卡管理及使用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关于三公经费的报销规定

1.三公经费是指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三项。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

2.公务出国经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学校预算进行经费开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学校预算节约开支。

4.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学校预算节约开支。报销时应出具被接待单位公函,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接待费资金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关于报账时间

1.每月末最后三个工作日为结账日,不办理报账业务。

2.每周五为计划财务处对账、整理凭证、业务学习和网络维护时间,不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报销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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