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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4月07日 11:04  点击:[]

安工院〔2008〕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主要内容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桌凳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为单位带来效益的长期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规范管理、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增加;资产使用、维护和清查;资产处置;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好。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按照管理规定对全院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为学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植物、家具用具、交通工具、卫生医疗器械、被服装具等。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教学使用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及办公设备等。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及资料(含磁介质、电子等非书资料)、文物陈列品、图书架柜、展示柜等。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协助二级管理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资产总分类账簿;

(四)审核办理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资产;

(七)协助二级部门监督、检查资产的管理、维护、使用情况;

(八)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等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监督、指导各使用部门的采购活动;

(三)登记有关的资产明细账簿;

(四)组织使用部门对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三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部门有关的资产明细账簿,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国有资产;

(五)办理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运用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家具用具;

(五)图书资料;

(六)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建造的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国有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国有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国有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清点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资产使用、维护和清查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国有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资产重新配置,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会同二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并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经营性资产的使用人必须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收回经营性资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勘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占用的非投资性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二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

(四)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签署意见;

(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意见处置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 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资产,须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经院长审批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二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国有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簿;

(二)二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资产卡片。

(四)各使用部门采购的固定资产的按照二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目录登记入账。

第三十九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资产的数量和金额;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二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 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国有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账务管理人员对其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应定期核对,并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安阳工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安阳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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