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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4月07日 11:05  点击:[]

安工院〔2008〕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河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豫政〔1999〕95号)和《安阳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即学院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表现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收益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业主)对经营性资产的占用。

第三条 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业主要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学院财务部门上缴经营性资产折旧费、占用费和收益。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部门归口管理,按职能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

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归学院,经营业主按照协议或合同享有使用权。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收缴经营性资产折旧费、占用费和占用收益;遵照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监督所占用经营性资产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蚀,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性资产的收入要纳入学院预算。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学院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统一办理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事项。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要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营性资产管理细则,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并进行监督实施。

(1)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台帐,如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经营业主的主要情况等。每年对经营性资产至少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经营业主占用的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上缴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和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经营性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计数,对企业占用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利润(红利、股息);其他形式占用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或季度收缴占用费和占用收益。

2.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3.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核、评估等管理。参与拟开办生产经营项目的论证,参与学院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4.负责与经营业主签订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协议或合同,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协议或合同终止时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勘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经营业主没有处置权,即经营业主对所占用的经营性资产不得转租、转借、抵押、更不得变卖。

第九条 经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需对原有资产进行改造、扩建、修缮、处置的,必须报学院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营业主必须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4.经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经营业主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按申请的性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材料:

(1)学院批准的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的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收费依据;

(5)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6)经营业主近期财务报表或个人投资的资金证明;

(7)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2.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经营性资产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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