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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2013年04月07日 11:25  点击:[]

安工院〔2008〕4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内控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使用的申请程序

1.有关部门在使用专项经费时,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途、使用数额,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2.申请报告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汇总分类后,报有关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教学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1)教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预算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可直接采购。采购报销发票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2)零星、临时性支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

超过5万元以上的支出,应按调整年度采购计划的程序审批。

2.后勤专项经费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主管后勤院领导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主管后勤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决定;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党委会决定。

3.行政专项经费、预备金经费,申请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院长审批;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决定;2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决定。

4.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按年度还款计划,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共同审批。

5.审批后的行政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申请使用部门指标帐内,随部门公用包干经费一并核算,专款专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院级公务接待费用及行政管理方面不可预见的支出。

6.教学专项经费,后勤专项经费,发展基金,按审批数额,可直接在院级指标帐中列支,不划拨到部门。

7.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使用专项经费数额的日常审批工作。

8.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的正常公用包干经费及院级使用的公用正常经费审批权限,仍按年度预算中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它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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