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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非事业性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2013年04月07日 11:26  点击:[]

安工院〔2009〕38号

为加强我校非事业性收入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增强学校财务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各部门非事业性收入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非事业性收入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非事业性收入是指我校全日制学生和成人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外的所有收入。如:各种形式的培训、辅导,教学仪器设备、场地对外使用收入等。

二、非事业性收入的核算和票据管理

1.所有非事业性收入,根据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应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

2.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出具非事业性收入收据或票据。需报销的应出具正式税务票据。

3.计划财务处负责非事业性收入收据或票据的管理。

三、非事业性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据非事业性收入性质的不同,按下列原则分配使用。

1.各部门举办各种形式培训、辅导、考试等收入项目,占用学校资源的,按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含上交税金),剩余60%为部门分配使用;不占用学校资源的,按总收入的30%上缴学校(含上交税金),剩余70%为部门分配使用。部门分配使用部分,应用于与开展该项业务相关的支出。

2.各部门与其它院校联合办学的收入,在按双方协议规定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凡占用学校资源的项目,按我校所占比例分成总收入45%上缴学校(含上交税金),剩余55%由部门分配使用;不占用学校资源的项目,按我院所占比例分成总收入的35%上缴学校(含上交税金),剩余65%由部门分配使用。部门分配使用部分,应用于与开展该项业务相关的支出。

3.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教室、体育场地、训练场地等教学资源对外使用收入,按总收入的80%上缴学校(含上交税金),剩余20%由部门分配使用。部门分配部分用于管理性支出的不得超过30%,其余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非教学资源对外使用,不适用本款规定。

4.其它非事业性收入项目分配比例,由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收入部门共同协商,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处罚及其它

1.对隐瞒收入,少交或不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需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入项目,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3.按相关规定不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需报校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五、本暂行规定从 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预算外创收资金实行全额“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暂行规定》原(安大〔2001〕68号)文及《关于预算外创收资金实行全额“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原(安大〔2002〕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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