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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13年04月07日 11:34  点击:[]

安工院〔201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保护学校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会计业务特点和财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一级核算和二级核算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各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成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2、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准确和一致。

3、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防范风险,堵塞漏洞,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和完整,预防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内部制衡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济业务活动无完全的处理权,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遵循权责明确的原则。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相应的权限,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

3、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学校资源利用效益。

第三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一节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

第七条学校各级会计机构,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正式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全过程的货币资金业务,支票签发岗位不得保管及加盖印章。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出纳员不得兼任审核、复核、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网上银行的密码由科长或主管会计管理控制。

第九条各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应2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至少一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各核算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单位用款时,按现行规定审批数额权限进行审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二节 现金和银行存款控制

第十二条学校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核算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应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意,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会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及时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联签制度,有经办人、会计主管或分管业务科长,处长或单位负责人按权限审签后,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签后与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十五条货币资金管理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抽查小组,对库存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进行不定期抽查。由相关责任人填制盘库清单,单位负责人复签,确保学校货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六条各会计机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现额的管理,超过银行核定库存现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出纳人员每天必须进行现金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处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入账,不得坐收坐支,私存私放;不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帐外设帐。单位保险柜不允许存放或保管任何私人物品。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零星现金开支范围为:一单一次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下,可用现金结算,超过2000元的一单付款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有特殊情况需支2000元以上现金的,应由用款部门写明情况,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支付现金手续。

第三节 票据和印章控制

第十九条各会计机构要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应分别设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各种银行付款凭证,如:支票、信(电)汇凭证、银行汇票、委托书等,票证与印章必须分别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会计机构应加强所有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规范程序。收费票据必须专人购买,票据与收费专用章分别保管。所有使用的票据当年必须清理、检查、验收。

第四节 往来资金控制

第二十二条各财务机构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等往来资金的管理。办理暂付款业务必须严格按权限审签,非学校正式职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核算单位要及时定期对往来资金进行清理。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应在回校后15天内报账。在本市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修缮费、业务费等借款,原则上应在办理借款后15天内报账。国外、外阜订货,支付合同款等,在取得合法发票后,应及时报账,一般不得跨年度结算。单人专项借款超过三笔以上,应清理借款报销后,再行借款。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挂账的暂付款,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暂停单位开支和扣发经办人或个人工资,直到借款还清为止。

第二十四条 往来资金的清理工作,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往来资金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对1年以上挂账的暂付款要安排专人进行清理。3年以上的呆账要提出处理方案,按资金审批权限上报处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实物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目标是:保证学校实物资产合理取得,有效利用,使用期内的完整安全和处置的合理合规。

第二十七条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付款、处置等环节应按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工,专人管理,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采购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规文件执行。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报采购计划,交设备处或办理部门,按权限审批组织招标采购,未按规定办理的采购项目,财务机构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审批制度,资产报废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估,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章办理处置手续。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资产、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资产,需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院长审批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各单位严禁私自将教学、科研等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后勤或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出租、出租的资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取得的经济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按学校相关经济政策分配使用。

第五章 对外投资、借出资金控制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自筹资金、实物资产等向附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投资。任何会计机构严禁利用国拔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举债融资、对外投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投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转让入股等事项,必须事前向上级主部门通报(备案)。投资额度必须控制在学校自有事业基金的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要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机构。对外投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评估应聘请专门专家进行专业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借出资金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借款,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资金使用财务费用参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出资金应严格按审批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并按期还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从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借出资金,一旦决策实施后,会计机构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各环节的会计控制,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决策的对外投资要跟踪进行绩效考核,对投资效益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对外投资,要按学校规定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自行决定对外投资。各会计机构要定期专人负责做好对外投资、借出资金的考核清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领导负责组织内部会计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条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要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包括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对在内部会计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内部会计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对内部会计控制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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