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院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处提出,报学院审批。二级财务机构作为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直接领导。
具有独立法人实行自负盈亏的院办企业的会计业务,要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全院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院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四)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院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院预算的内容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院综合财务的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地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
院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院内各级单位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院级预算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批准。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院及院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2、支出预算
①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
②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根据各系承担学院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收缴学费比例和师生人均定额计算,安排预算支出。
③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
公用经费如水、电、暖等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机关、部、处室等行政单位预算编制,依据各单位编制人数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④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由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院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确定。预算一经确定,在院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
分级管理:各系、部、处室在学院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
(二)为保证学院预算顺利实施,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三)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院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非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八条:院内各单位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九条:院内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实验中心、网络中心、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院及院内各单位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正常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管理经费支出。
正常经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各单位的公务费和业务费。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院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部门管理经费是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控制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的经费支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部门管理经费,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过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对学院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主管院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院年初下拨给各单位正常包干经费支出,支出票据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学院下拨给各单位正常包干经费以外的各项经费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或主管财务院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款(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代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和经学院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院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独立核算单位或院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
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市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院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院同意。
(二)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院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五条:应付及暂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第三十六条:应缴款项是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三十七条: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
学院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履行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院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