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学院预算调控的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决算报告。
第三条: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各业务主管部处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五条:收入预算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六条:支出预算要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要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要量力而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对我院预算的编制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预算,并附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报学院财务处。
第八条: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院级综合财务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学院综合预算草案。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待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后,财务处再编制正式预算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经批准后按规定工作程序向各部门下达正式预算通知单。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可以对经费指标进行再分解,并于下达预算通知单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条: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市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院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院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是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根据各系承担学院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收缴学费比例和师生人均定额进行核定。
(3)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公用支出和行政机关公务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公务费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划核定。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5)机动费是按国家规定,由学院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各系、部、处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管理好本单位的收支。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学院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院预算年度自 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