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院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财务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所有基建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同学院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四条: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五条: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①年度基建投资计划。②市计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③施工招标文件。④开工报告。⑤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⑥工程进度报表。⑦竣工报告。
第六条:基建财务收入管理
一、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二、基建收入包括: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拖欠。
第七条:基建财务支出管理
一、基建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工作。
二、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处应事前向财务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于当月25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三、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院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院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基建管理费的管理
一、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比例控制,据实列支”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费开支范围
1、工作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
2、劳动保险和待业保险费。
3、办公费。
4、差旅交通费。
5、劳动保护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
7、固定资产使用费。
8、零星购置费。
9、招募生产工人费。
10、技术图书资料费。
11、印花税。
12、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三、管理费支出管理
1、各项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2、严格控制各项出差和宴请招待。
第九条: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院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条: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及时作出竣工决算,经审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拨付剩余工程款项。
第十一条: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在3个月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后,到财务处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基建处应列出清单,按我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