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捐赠赞助工作的快速发展,加强对捐赠赞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院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院进行捐赠和赞助。学院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必须经学院同意,有关接受捐赠赞助的协议签订必须以学院名义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对安阳工学院的捐赠赞助。
第四条 凡是以安阳工学院名义获得的捐赠赞助资金必须交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学院捐赠赞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捐赠赞助资金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这部分收入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要做好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对不同捐赠赞助项目分项立户核算,并从数额和时间上保证这部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赞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捐赠赞助方与学院已对款项的使用做出规定,则应严格按规定掌握使用;如捐赠赞助方未指定用途,则应有捐赠赞助方指定的单位拿出资金使用办法,报学院批准并通报捐赠赞助方。
第七条 捐赠赞助资金的支出由捐赠赞助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捐赠赞助方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支款手续。
第八条 捐赠赞助项目管理机构和捐赠赞助方指定的负责人应定期向捐赠赞助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如捐赠赞助方提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学院有关部门应大力配合。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捐赠赞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凡因弄虚作假。违反捐赠赞助方意愿造成捐赠赞助资金流失和浪费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对积极协助学院引进捐赠赞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根据资金量的大小,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