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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开展服务评价的规定

2018年11月13日 08:09  点击:[]

    根据2018年11月11日计划财务处工作作风整改第二次会议精神,从2018年11月12日开始,实行服务评价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服务实行公开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评价采取意见箱方式,每个科室门口悬挂意见箱,工作人员要主动要求师生对自己的服务进行评价。

    三、评价表设置“满意”“不满意”“一般”三栏评价,并附“不满意的内容”栏。

    四、评价表由专门工作人员每天收取并统计,每周在工作会上通报。

    五、对评价“不满意”达到一次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进行改进;达到两次“不满意”的工作人员要写出检查,督促改进;达到三次“不满意”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当月没有一次“一般”“不满意”评价,同时获得五次以上“满意”的工作人员,授予“优质服务标兵”,在当年的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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